瑞士福建同乡会
本会于2015年成立。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,遵守瑞士联邦政府的法律法规,积极促进中瑞两国友好关系发展,弘扬 « 爱国爱乡、海纳百川、乐善好施、敢拼会赢» 的福建精神,积极维护旅居瑞士福建籍华侨华人的根本利益,致力于发展同瑞士及世界各地华人社团的友好合作关系。
本会是由旅居瑞士的福建籍华侨华人自愿发起, 在瑞士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和开放性, 非政治、非宗教和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。本会在瑞士的运作和活动应遵守瑞士法律法规。
瑞 士 中 国 福 建 同 乡 会 章 程
第 一 章 总 则
★ 第一条 宗 旨
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,遵守瑞士联邦政府的法律法规,积极促进中瑞两国友好关系发展,弘扬 « 爱国爱乡、海纳百川、乐善好施、敢拼会赢» 的福建精神,积极维护旅居瑞士福建籍华侨华人的根本利益,致力于发展同瑞士及世界各地华人社团的友好合作关系。
★ 第二条 名 称
中文: 瑞士-中国福建同乡会,
法文: ASSOCIATION SUISSE-CHINE DE CONCITOYENNETE DE FUJIAN – ASCCF
★ 第三条 性 质
本会是由旅居瑞士的福建籍华侨华人自愿发起, 在瑞士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和开放性, 非政治、非宗教和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。本会在瑞士的运作和活动应遵守瑞士法律法规。
★ 第四条 地 址
瑞士沃州
第 二 章 会 员
★ 第五条 资 质
凡对中国福建、对瑞士有关联、有感情, 居住瑞士境内、外的福建籍人士,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、执行本会决议者,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。
★ 第六条 分 类
按企业和个人身份, 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,
按居留资格, 分为会员和联络会员 (含企业和个人)。
★ 第七条 会员义务
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及会员合法权益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/或任务;
(四)定期交纳会费(若超出规定交纳会费日期三个月,则视为自动退会)。
(五)关心本会工作,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;
(六)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。
★ 第八条 会员权利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本会活动和会议的权利;
(二)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三)分享信息,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;
(四)对本会的建议权;监督权和批评权;
(五)对本会财务的知情权;
(六)自由退会的权利。
联络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本会活动和会议的权利;
(二)分享信息,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;
(三)对本会的建议权和批评权;
(四)对本会财务的知情权;
(五)自由退会的权利。
★ 第九条 入会手续
申请加入本会,须填写“入会登记表”并经理事会核准。
★ 第十条 退会程序
会员退会自由, 但必须按程序退会。
退会需提前三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退会通知。退会时, 应缴纳的会费应需缴纳, 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★ 第十一条 处 罚
对违反本章程的会员,本会理事会将予以劝告并通报全体成员;对经常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,理事会有权表决通过予以除名。
任何会员均不可以本会名义从而事任何违法活动,也不得以本会名义为个人目的或利益不当得利,如有违反者,其本人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,本会对此无任何责任,同时肇事者将被本会予以处罚和除名。
第三章 组 织
★ 第十二条 两级机构:
本会由两级组织机构组成:
A)会员大会
B)理事会(兼秘书处)
★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
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,会员大会对本会一切事务具有决定权, 包括:
(一)制定和修改同乡会章程;
(二)选举, 罢免和撤销理事长(兼会长), 副理事长(兼副会长), 秘书长, 副秘书长, 财务长,理事会成员, 接受相关成员的辞呈;
(三)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通过本会年度财政预算, 包括调整会员会费, 确定剩余资金的使用;
(五)审议和通过本会新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或任务;
(六)决定本会的终止和清算;
(七)决定本会的其它事宜。
★ 第十四条 召开和效力
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。因特殊情况, 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, 并可召开会员大会特别大会。召开会员大会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(含电子邮件)。召开会议通知应注明会议的议题。只有在出席会员人数达到全体会员(不含联络会员)人数50%以上时,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才有效。但需要会员三分之二绝对多数投票通过的事宜除外。
每个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(联络会员无表决权)。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,联络会员或非会员出席会员大会并代其行使投票权, 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。
第十二条涉及的会员大会权利事项, 除(一)和(六)外, 会员大会经简单多数即可通过决议。但对第十二条(一)和(六), 必须经会员三分之二多数方可通过决议。
★ 第十五条 理事会
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和执行机构。理事会设有11-15名理事。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 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, 领导, 管理和开展本会日常事务。
★ 第十六条 理事资质, 任期和职务
理事资质
(一)在会员中有一定社会影响力;
(二)热心本会工作,乐于助人,有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理事任期
(四)理事任期3 (叁)年, 但可连选连任。
理事职务
(五)理事会设理事长(兼会长)一名, 副理事长(兼副会长)数名, 秘书长一名, 副秘书长数名,
财务长一名, 副财务长数名, 理事会(兼会长)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根据需要, 理事会可聘任顾问若干人。
(六)理事会理事长(兼会长), 副理事长(兼执行副会长, 副会长), 秘书长, 副秘书长, 财务长, 副财务长的选举由理事会选举产生(须有半数以上通过);
(七)理事会理事长(兼会长), 副理事长(兼执行副会长, 副会长), 秘书长, 副秘书长, 财务长, 副财务长的任期为二年,可以连任,但最多连任二届。
(八)第一届理事会的产生及任职选举由本会发起人协商产生。
★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
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及重大事宜;
(二)选举理事长(兼会长), 副理事长(兼执行副会长, 兼副会长), 秘书长, 副秘书长, 财务长,
副财务长等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制定本会工作和管理制度;
(五)制定本会财政制度,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;
(八)决定本会设立办事机构;
(九)研究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★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召开
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★ 第十九条 理事长(兼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组织日常工作,实施落实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;
(三)代表同乡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;
(四)在理事长(兼会长)缺席时, 由一名副理事长(兼执行副会长)代理行使其职权。
★ 第二十条 下属机构
根据情况,同乡会下设若干活动小组,各设正副组长一名。各会员根据自己特长, 兴趣爱好参加一个和多个活动小组。
第 四 章 经 费
★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
本会成立时, 启动资金为本10000 瑞士法, 该启动资金由发起人共出资。除此启动资金外,
本会的经费来源如下:
(一)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;
(二)会员捐赠,当选理事必须给予一定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,包括网站和其他创收;
(四)其他社会赞助。
★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
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(每年6月30日前缴清),会员标准如下:
企业会员: 200瑞朗 / 年
个人会员 (包括联络会员): 100瑞朗 / 年
★ 第二十三条 会费监督
本会经费属福建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,用于同乡会活动开展和对外联络。经费的支配和使用由理事会负责,会员有权监督。
第 五 章 服 务
★ 第二十四条 服 务
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服务和活动:
(一) 加强与中国福建的联系,让福建人了解瑞士、让瑞士人了解福建, 促进中瑞双边关系的发展;
(二) 架设沟通桥梁, 提高福建老乡在中国和瑞士的社会地位;
(三) 建立生意合作及工作机会平台,安排考察, 共谋发展,互帮互助, 为福建乡亲的事业发展出力;
(四) 安排福建同乡聚会,共叙乡情, 组织中华传统节日聚会,鸿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,为瑞士多元文化增光添彩;
(五) 根据福建乡亲的各自所长,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;
(六) 为福建来瑞士的留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工作。
第 六 章 终止程序
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终止
本会的终止(解体)由理事会提出动议, 列入会员大会议程, 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绝对多数决议通过。
★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清理
本会终止(解体)注销前,须成立独立的清算组织来清理本会的债权债务并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再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。
★ 第二十七条 清理后财产用途
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可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类似相关的事业, 或分配给本会最需要支持的会或联络会员。
第 七 章 附 则
★ 第二十八条 生 效
本章程于2015年 6月 日经瑞士福建同乡会成立大会(即第一次会员大会)一致讨论通过, 并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。
本同乡会将在瑞士商业注册部门正式注册。